(相关资料图)
1、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,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。
2、(一)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1970年以前(含1970年)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;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。
3、2、1970年以前(含1970年)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;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。
4、3、1970年以前(含1970年)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;相近专业中专毕业,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。
5、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作为技术负责人,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,或中、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。
6、2、作为技术负责人,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。
7、3、作为技术负责人,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5项。
8、4、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5年以上。
9、5、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,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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